阿哲是某電子大廠研發工程師,因為工作壓力大, 三不五時就揪團與朋友到KTV歡唱紓解工作壓力,某天阿哲一如往常揪朋友到KTV唱歌結束後,並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付費,但是過了三天後,阿哲接到電話自稱是中華錢櫃的人員,問他是否在某天有刷卡消費。阿哲當時在午休頭腦沒清楚就我回「有。」
他說因爲阿哲的卡被線上盜刷,所以要確認然後幫阿哲取消。過1個多小時後。便有自稱台新銀行人員來電說阿哲是否有信用卡線上被盜刷事宜!
銀行人員要求阿哲提供2個銀行帳戶給他,阿哲就提供了新光帳戶與彰銀帳戶。該銀行人員馬上就說出阿哲的開戶銀行行址取信於他,並要求阿哲提供帳戶內的數字以便確認的數字與銀行內是否一樣。
詐騙集團並使阿哲用彰銀帳戶用手機轉帳,並解釋轉出的錢只是起動確認身份的起動碼之開和關。阿哲立刻利用手機轉帳10萬。
之後該銀行人員說阿哲的帳戶出了問題,要阿哲轉帳取的上面主管的信任,讓阿哲的帳戶上的數字歸還,並一直強調說阿哲轉出的不是錢子是數字,之後銀行會幫阿哲的帳戶從新歸回原本的數字。
陸續阿哲轉帳了新台幣150萬,事後發覺不對,並報警。事後警方逮捕兩名車手在台中提領15萬元的車手。
法律解析:
刑法:
當然是詐欺罪,刑事庭攻防在被告是否願意賠償被害人換取降低刑期。
詐欺行為:發布不實資訊如;他說因爲阿哲的卡被線上盜刷,所以要確認然後幫阿哲取消,信用卡金額。
阿哲陷於錯誤將150萬轉帳出去,導致阿哲財產的損失。
民事上:
重點是阿哲如何得到賠償呢?
這屬詐騙集團犯罪,通常只抓到車手 帳戶提供者
建議在起訴後利用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方式去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但是阿哲損失是150萬阿 車手僅有提領18萬
這時我們可利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來向詐騙集團請求連帶賠償阿哲150萬方式來賠償阿哲全部的損失。
PS現在詐騙集團真的騙術越高明了,凡事應該先主動查證,阿哲應該掛電話
直接連絡銀行再三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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