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都是詐騙集團慣用手法:
1. 假求職、真詐騙:
不法集團要求應徵工作者提供銀行帳戶讓詐騙集團作為詐騙匯款使用;或誆騙借款人稱要幫助製作「財力證明」、「銀行金流明細」等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銀行帳戶讓詐騙集團作為詐騙匯款使用,進而成為詐騙集團之幫助犯、戶頭遭到警示凍結。
2. 帳戶出賣給別人:
李姓男子涉嫌將申辦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詐騙集團向被害人謊稱網購作業疏失造成連續扣款,請協助解除設定,使被告人信以為真,依指示到自動櫃員機匯款共被騙5萬元,法院依李違反幫助詐欺取財罪,判處李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相關法條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關鍵在於:
★有無幫助故意。
★為何僅是販賣帳戶或提領金錢 就可獲的高額報酬,明顯可能是犯罪報酬的溢價
★可從智識能力及社會工作經驗來判斷,提供帳戶或領錢工作容易淪於他人從事不法使用犯罪工具。